曾因騙婚被判刑,出獄后不思悔改重操舊業(yè),近日,張小花被寧陜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張小花于2012年因騙婚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刑期至2013年12月13日。今年3月5日,寧陜縣村民許有多經人介紹,與39歲的“李倩”談對象。雙方在云南省永善縣見面,“李倩”以談戀愛給見面禮為由,向許有多索要現金1200元。到寧陜縣后,許有多為“李倩”購買手機和衣物花費5408元。3月14日,“李倩”以“給人還賬”為由,向許有多索要現金10000元。3月17日,“李倩”以看望舅舅為由要求回云南省昭通市老家。3月21日,二人到達云南省永善縣后,“李倩”乘許有多不備逃跑,許有多懷疑受騙遂報警。經公安機關查實,李倩系張小花的虛假姓名。4月3日,張小花在新疆伊寧市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小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與他人談戀愛的名義,采用化名并虛構事實,多次騙取被害人許有多的錢財,共計16608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已構成詐騙罪。張小花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又故意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對其作出以上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