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芳被押回五蓮縣。視頻截圖
“逃亡的日子很累,如果時間能回去,我不會選擇逃。”躲藏了17年的朱世芳(圖)感慨道。朱世芳原是山東省五蓮縣松柏農村信用社的出納,他用發(fā)令槍殺害信用社主任王某,理由是自己的妻子被對方強奸,舉報無果。此后,朱世芳與妻子郭培花開始逃亡。2008年,在徐州落腳的朱世芳動手打傷鄰居,暴露行蹤,警方最終在青島將他抓獲歸案。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朱世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此后,最高法未核準死刑裁定。去年8月31日,日照中院再次認定朱世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朱世芳再次上訴。今年4月10日,日照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已審結完畢,遞交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該案仍在山東高院進一步審理中。
□陳年舊案
1993年初
質問領導為何強奸妻子
1991年,現(xiàn)年54歲的朱世芳在山東省五蓮縣松柏農村信用社做出納。經信用社主任王某批準,朱世芳的妻子郭培花也被調入信用社,負責燒鍋爐。朱世芳夫婦帶著兒子一起住進了信用社的宿舍。
據(jù)郭培花說,199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丈夫出差到濰坊市考職稱,王某來到家中,以威脅辭掉二人工作為由將她強奸。起初,因為害怕丈夫丟掉工作,她并未將此事說出。兩個月后的一天晚上,朱世芳因打牌被王某的手下打得鼻青臉腫,郭培花聽后哭著告訴丈夫自己的遭遇。
次日,朱世芳便去找王某理論,王某并不承認強奸郭培花。此后,朱世芳到上級農村信用社舉報,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據(jù)郭培花說,王某得知此事后,開始在工作中變本加厲地為難朱世芳,他先將朱世芳分房的資格取消,而后將他調至極其偏遠的地方上班,朱世芳自此產生了報復王某的想法。朱世芳到鎮(zhèn)上買了兩把發(fā)令槍和一把鋼珠槍,并用近一年的時間偷偷在外面練習射擊。
1994年4月27日
槍殺仇人攜妻步行潛逃
據(jù)案發(fā)時的目擊者介紹,1994年4月27日下午3點多,朱世芳帶著三把槍來到松柏信用社,他褲兜里裝了兩把發(fā)令槍,腰上別著一把鋼珠槍。朱世芳徑直來到王某的辦公室,一進去就從褲兜里掏出兩把槍。
當時,王某的辦公室里還有三名工作人員,三人被朱世芳嚇得說不出話來。朱世芳用槍口對準王某,質問當年他強奸郭培花的行為,王某則否認,朱世芳隨即連續(xù)扣動扳機,槍槍命中王某的頭部。
接著,朱世芳將其他三人捆起來,并從身上拿出六個用彈殼做的假雷管,綁在三人身上。
回家后,朱世芳將槍殺王某的事告訴了妻子,二人經過商量決定逃亡。當晚,他們將孩子送到親戚家后離開了五蓮縣。
五蓮縣公安局在接到報案后立刻展開偵查,據(jù)辦案人員介紹,朱世芳非常有反偵查意識,夫妻二人在逃亡期間基本不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只采取步行的方式,這讓警方很快丟失了目標。
2008年5月5日
躲了10多年打架露行蹤
郭培花回憶說,他和朱世芳先步行5天,到達膠東市,隨后搭乘拖拉機到了江蘇。在逃亡途中,他們擔心走散,約定如果逃不掉或者不慎走失,就到離五蓮縣50多公里的諸城火車站等待,并約定要一直等到二人能夠再次碰頭為止。
由于朱世芳持有三把槍,該案隨后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朱世芳也被上網(wǎng)通緝。
郭培花說,1994年底,二人來到江蘇省徐州市,該地距離案發(fā)地800多公里,這讓夫婦二人都覺得徐州是可以落腳的地方,于是在徐州市泉山區(qū)一邊擺地攤修鞋謀生,一邊躲避警方的通緝。朱世芳化名朱世進,一躲就是15年。
事后,當?shù)鼐皆榻B,從2000年起,朱世芳開始與經營干洗店的鄰居徐某夫婦發(fā)生沖突,徐某夫婦嫌他們是外地人,經常欺負二人。2008年5月5日,徐某再次在店中辱罵朱世芳,前去理論的朱世芳被女老板扇了一巴掌,于是他拿起隨身攜帶的鋼管與徐某夫婦互毆起來,徐某夫婦被打得多處骨折。警方趕來后,朱世芳已逃離現(xiàn)場,民警調查發(fā)現(xiàn),打人者朱世進是潛逃15年的殺人犯,并立即將情況通知五蓮縣公安局,并將郭培花控制。
郭培花因涉嫌包庇罪被五蓮警方帶回,但她不肯透露丈夫的行蹤。為了找到朱世芳的下落,警方故意將郭培花取保候審,以便監(jiān)視她的行蹤。
2010年6月3日
跟蹤其妻數(shù)月抓獲嫌犯
“家人15年沒見面,兒子也不再認我,我就想去找朱世芳了。”郭培花說,當時她突然想到了夫妻二人15年前的約定,于是,只身一人來到諸城火車站。為了等丈夫,她開始在火車站做些小買賣,一等就是3個多月。
跟蹤前來的民警并不知道二人的約定,對于郭培花的行為感到不解。3個多月后的一天,郭培花突然離開了火車站。
原來,一個月前,朱世芳按照二人15年前的約定來到了諸城火車站,沒想到真的和自己的妻子再次重逢,但二人并沒有多做停留。朱世芳認為郭培花一定會被警方監(jiān)視,他讓妻子一個月后到青島去找他。
警方通過調取郭培花的交通路線發(fā)現(xiàn)她前往了青島,民警分析郭培花的學歷不高,到青島很可能在一些賓館和飯館等服務行業(yè)工作。經過一個多月的排查,民警在青島市的百強海鮮城發(fā)現(xiàn)了在那里打工的郭培花,并跟蹤其到暫住地。
2010年6月3日,在郭培花家附近蹲守的民警發(fā)現(xiàn)了擺攤修鞋的朱世芳。幾名身著便衣的民警圍攏過去,“朱世芳”,一名民警叫道,對方本能地回答了一聲“哎”。
郭培花說,在看守所的朱世芳異常平靜,17年的逃亡生涯,讓他由一個30多歲的中年男子變成了滿頭白發(fā)的老頭,他說得最多的一句話就是,“逃亡的日子很累,如果時間能回去,我不會選擇逃”。
□審案經過
故意殺人罪一審判死刑
王某的尸檢報告顯示,在他的前額偏左軟組織內取出了四角形釘頭式自制彈丸兩枚,右側小腦組織內提取四角形釘頭式自制彈丸一枚。不過,王某身上取出的釘頭式自制彈丸丟失,并且王某體內的子彈數(shù)也與當時的口供不符。朱世芳在庭審中表示,自己并非想置對方于死地,而是威脅對方承認強奸了自己的老婆,并希望在場的三人能夠作證,好去縣城告王某。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世芳先購買發(fā)令槍等作案工具,并通過實驗改良增強發(fā)令槍的殺傷力,后用該發(fā)令槍朝被害人頭部多次射擊,具有殺害王某的主觀故意,并導致王某死亡的結果,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外,朱世芳故意傷害徐某夫婦,致二人輕傷,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構成故意傷害罪。
同時,日照中院認為,郭培花當年被強奸的情節(jié)由于當事人死亡,也無法被認定。2011年7月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朱世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裁定最高法未核準
宣判后,朱世芳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12年3月14日,最高法出具刑事裁定書,認定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裁定,不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朱世芳死刑的裁定,并發(fā)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隨后,山東省高院將此案再次發(fā)回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去年8月31日,日照中院再次認定朱世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此后,朱世芳再次上訴。
今年4月10日,記者致電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已經審結完畢,遞交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截至記者發(fā)稿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未給出答復,目前該案仍在山東高院進一步審理中。
昨天,朱世芳的代理律師北京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年表示,此案有兩點無法查清,首先,因王某已經死亡,所以“強奸說”已無法認定,但也無法排除,因此此案中王某是否存有明顯過錯,也無法排除。其次,郭小年認為,朱世芳改裝發(fā)令槍的情節(jié)證據(jù)不完整。雖然尸檢報告顯示,當年從王某尸體里曾提取過三枚改裝的發(fā)令槍子彈,但這些子彈已丟失,證據(jù)不完整。根據(jù)最高法死刑復核的規(guī)定,在證據(jù)不足和情節(jié)不清的情況下,應該不適用于死刑。
本版采寫京華時報記者王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