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組織的公審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大會在保定舉行,宣布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沒收該二犯全部財產(chǎn)。
劉青山、張子善案件,是1951年11月全國開始“三反”運動后揭露出來的第一大案。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直接督促案件的處理。劉青山、張子善分別是1931年、1933年入黨的老黨員,曾在天津地區(qū)任黨和政府的主要領(lǐng)導(dǎo)職務(wù)。革命戰(zhàn)爭年代,他們曾被捕入獄,面對嚴(yán)刑逼供,堅貞不屈;和平時期,他們卻居功自傲,貪圖享樂,不顧黨紀(jì)國法,貪污克扣國家救災(zāi)糧、河工糧、飛機場建筑費、地方糧、干部家屬救濟糧、治河民工工資、銀行貸款等國家財產(chǎn),為數(shù)達1716272萬元(舊幣)。他們還同私商勾結(jié),用公款倒賣大批鋼鐵,中飽私囊,使國家蒙受很大的經(jīng)濟損失。
1951年12月,中共河北省委作出決議開除劉青山、張子善的黨籍。華北局將處理意見上報中央,提議“將劉青山、張子善二貪污犯處以死刑(或緩期二年執(zhí)行)”。中共中央書記處召開擴大會議,經(jīng)過慎重考慮,并征求黨外人士意見,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公審大會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說說,不要槍斃,給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意見反映到毛澤東那里,毛澤東說:正因為他們兩個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00個,20000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
(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