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胡智洵)大家都知道只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按照規(guī)定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車輛是不允許的。但在9月1日上午9時許,高新交警大隊民警在花園大道現代城路段例行檢查車輛時,突然發(fā)現一輛摩托車貨架下方裝置異常,民警上前仔細查看,確認該二輪摩托車安裝警用報警器,進一步仔細檢查后發(fā)現車上有一整套警報器裝置。
經民警徐靖詢問得知,摩托車駕駛員姓汪,今天他駕駛車輛由城區(qū)駕駛二輪摩托車沿316國道行駛,準備去高新區(qū)現代城辦事。對于私自安裝警報器汪某稱,自己出于好奇及擺酷的心理今年7月底在安康城區(qū)一家修理鋪購買安裝了警報器并使用至今,并不知道私裝警報器屬于違法行為。民警徐靖立即現場進行批評教育,對非法安裝的警報器進行拆除收繳,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對汪某給予處罰,汪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也后悔不已。
然而那些車輛可以安裝警用設備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對于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guī)定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