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記者從嵐皋縣赴河北青龍法律援助律師陶安平處獲悉,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青龍縣法院一審陜西嵐皋縣農(nóng)民工討薪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判決予以撤銷,發(fā)回重審。
秦皇島中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撤銷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223號刑事判決,發(fā)回青龍縣法院重審。
2016年1月25日,青龍縣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陳守延4年、覃佐銀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判處高旭、張中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宣判后,除高旭外,其他3人均提出上訴。
案件回放:2012年10月,嵐皋縣人陳守延、魏倫田與河北青龍縣江成礦業(yè)公司簽訂了承包采礦合同,約定地上采礦20元/噸,地下采礦46元/噸。根據(jù)采礦安全相關(guān)要求,二人又于2013年4月1日以陜西康仁精益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江成公司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并約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從2013年6月,江成公司開始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2014中期開始,發(fā)展到只能由陳守延和魏倫田每月給工人提供1000元生活費,2014年底,青龍縣委政府出面解決300萬支付民工工資。2015年,陳守延和魏倫田無力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造成工人不滿,砸毀二人辦公室。2015年6月28日,180名工人向青龍縣政府提交上訪信。7月2日,青龍縣勞動和信訪以及公安等部門組織陳守延和魏倫田到江成公司對財務賬,證明拖欠1498萬余元。
由于沒有支付時間表,7月3日早晨7點30分,陳守延和魏倫田手下百余工人到青龍縣政府門前拉橫幅請愿,后被警察用催淚彈驅(qū)趕,青龍警方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了20余人。青龍縣警方最終將陳守延、覃佐銀、魏倫田、張忠寶、高旭、陳復勤六人以涉嫌擾亂社會治安罪名移送檢察機關(guān)。
2016年1月25日,青龍縣法院對其中4人進行了判決。
判決書顯示:2015年7月1日,青龍縣江成礦業(yè)有限公司刁溝鐵礦采點承包人被告人陳守延安排青龍縣礦業(yè)公司工人覃佐銀虛構(gòu)工人工資部分款項額,并于2015年7月2日在刁溝鐵礦采點召集班組長及部分工人,讓其次日去青龍縣政府要錢,并安排高旭雇車。2015年7月3日將上訪工人拉倒青龍縣政府上訪,于當日7時許和12時許兩次非法聚集在青龍縣政府東入口處,有部分上訪工人打著討要工資等橫幅標語,公安民警到現(xiàn)場維持秩序時又有部分人員同執(zhí)勤民警發(fā)生沖突,造成該縣政府東入口處人員和車輛堵塞,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法院認為陳守延、覃佐銀組織百余名工人在政府前聚集,系首要分子,高旭、張中寶積極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黨政機關(guān)的正常工作無法進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016年1月25日,青龍縣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陳守延4年、覃佐銀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判處高旭、張中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宣判后,除高旭外,其他3人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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