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成丹)原告張某與被告羅某是一對結婚10年的夫妻,婚后雙方共育有兩女。生活看似美滿和諧的兩人,卻經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并伴有打架行為,原告曾先后兩次起訴離婚,為維護家庭穩(wěn)定嵐皋法院未予支持。近日,不堪忍受的原告再次提出離婚,承辦法官認為此案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處理,他們二人之間的矛盾勢必越來越大。對此,法官詳細了解并掌握了雙方近幾年的感情生活狀況及雙方的矛盾癥結,多次組織調解,希望兩人和平理性解決問題。
通過法官一次次耐心疏導,最終兩人同意調解離婚,長女由被告羅某撫養(yǎng),次女由原告張某撫養(yǎng),兩個女兒的生活現狀暫時維持不變,即均隨原告生活,由被告羅某共計負擔長女撫養(yǎng)費3萬元。針對被告生活困難,一時間無力支付撫養(yǎng)費的實際情況,法官耐心做雙方工作,最終原告同意給付被告一次性經濟幫助費3.7萬元,與被告應負擔的撫養(yǎng)費折抵后,原告只需再給付被告0.7萬元整。這樣一來,既巧妙化解了矛盾,又使得案件得到了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