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主管審判綜合樓建設工程之便,安康中院原院長周建明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家公司169.3萬元財物。昨日,西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周建明有期徒刑11年。
收5家企業(yè)169.3萬元財物
周建明,1957年出生,大荔縣人,1982年大學畢業(yè)后赴安康工作。曾任石泉縣縣長、安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2006年1月起任安康中院院長、黨組書記。
今年3月25日,西安中院公開審理周建明受賄案。檢察機關指控: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安康中院審判綜合樓建設中,時任安康中院院長的周建明擔任該工程基建領導小組組長,主管工程基建工作。在這期間,重慶德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某、陜西華杰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等5家公司負責人,為感謝周在工程招標及施工中提供幫助,同時為盡快拿到工程尾款,分別送給周財物共計169.3萬元,包括164萬元現(xiàn)金和一套價值5.3萬元的中央空調。
得知被調查向行賄人退贓
周建明在得知省紀委正在調查他后,讓弟弟將收到的錢退給行賄人,隨后周妻又將其余的錢上交到紀檢部門。周建明在庭審中稱,涉案5家企業(yè)的招標事宜,有3家是通過國家程序進行招標的,兩家因沒有相關規(guī)定由當時安康中院的黨組討論決定。
周建明承認受賄是事實,但他從未明示其他黨組成員要哪家中標,也從來沒有向企業(yè)明示或暗示索要錢財。庭審中,公訴人表示,安康中院其他黨組成員證言顯示,周建明在召開討論招標工作會議時,曾多次提及涉案企業(yè)。
當庭認罪希望法院公正審判他
公訴人認為,周建明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根據(jù)相關法律犯受賄罪,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鑒于周建明具有案發(fā)前向行賄人主動退贓及案發(fā)后退繳全部贓款的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周建明罪名成立,但具有案發(fā)前向行賄人主動退贓及案發(fā)后退繳全部贓款的情節(jié),屬自首。此外,周建明收受的169.3萬元財物,均是各企業(yè)為感謝其照顧,主動送予周建明的,周建明沒有索賄行為。
在最后陳述時,周建明稱認罪,也向組織坦白了所有情況,希望法院能公正地審判他。
一審:“雙規(guī)”前后交代已掌握線索不認定自首
西安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時任安康中院院長的周建明,以擔任安康中院審判綜合樓建設工程項目基建領導小組組長、主管該工程基建工作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非法收受該審判綜合樓外墻裝飾承包商、中央空調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承包商、辦公家具供應商、弱電智能化工程項目承包商等人款物共計人民幣169.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建明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辯護人關于其案發(fā)前向行賄人退款和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周建明于案發(fā)前向行賄人退回贓款,以及在組織調查期間積極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的行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和“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規(guī)定,被告人周建明案發(fā)前向行賄人退款的行為不影響其受賄罪的成立;在“雙規(guī)”前后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業(yè)已掌握的受賄線索不應認定為自首。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周建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在偵查階段又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昨日,西安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2萬元,受賄贓款169.3萬元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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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聯(lián)名舉報周建明“權錢交易”豪華辦公樓總花費超1.3億元
2014年9月30日,華商報刊登了《安康中院前院長周建明修建辦公樓期間受賄169.3萬元被雙開》的報道。據(jù)華商報記者調查,早在周建明未辭去安康中院院長職務前,就有一封多人聯(lián)署簽名的舉報材料送呈有關部門,舉報內容直指周建明在修建安康中院辦公樓(即前文所述的“審判綜合樓”)過程中存在“權錢交易”。
舉報周建明的材料稱,周建明將安康中院舊址以7300萬元賣給當?shù)匾患矣袊斜尘暗墓煞葜频禺a商,然后在安康江北選址修辦公樓。辦公樓最早的設計為七層,預算資金約7800萬元,但后來設計方被臨時通知修改設計方案,辦公樓被增修為8層。材料稱,只有125名編制內工作人員的安康中院新辦公樓建筑面積達15000平方米,總花費超過1.3億元,其中僅安裝中央空調一項花費就達579萬元。
作者: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