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縣的冉某非法持有火槍,與朋友相約上山打野豬,沒想到野豬沒打到,卻誤將同行的朋友射殺。近日,平利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4年9月3日,家住平利縣城關鎮(zhèn)的冉某發(fā)現自家承包地里的一些玉米被野豬損毀,遂聯(lián)系朋友雷某(另案處理)和梁某帶著獵狗上山圍獵。冉某和雷某各持自有土火槍一支,通過2日圍堵,三人將野豬攆至平利縣城關鎮(zhèn)姜家坳山林。
2014年9月5日上午10時許,梁某又約上朋友卓某、沈某,同冉某、雷某一起狩獵。當日,冉某持土火槍一支;雷某持土火槍一支;卓某準備了雙管獵槍一支、土火槍一支、獵狗三只;梁某、沈某未準備槍支。
到達平利縣城關鎮(zhèn)姜家坳山林后,沈某持卓某所帶火槍與梁某帶獵狗先上山追趕野豬,隨后,卓某、冉某、雷某分別從不同線路上山伺機射殺野豬。不久,沈某發(fā)現野豬并開了一槍,野豬遂向山下方向逃竄。冉某聽到槍響后,以為野豬逃竄至自己前方遠處的杉木叢中,遂開了一槍,卻擊中了卓某。冉某等人先后趕至卓某所在位置,發(fā)現其身體中槍已無生命體征。
案發(fā)后,冉某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同時與死者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2014年12月11日,平利縣檢察院向平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冉某與卓某共同狩獵的過程中,在杉木叢摭擋視線的情況下,冉某誤將卓某當作野豬射擊,致卓某當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冉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在不具備配備、配置槍支的情況下,非法持有槍支一支,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冉某能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同時又與卓某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遂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