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網訊 (通訊員 方亮)近日,平利縣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出賣自己親身女兒收取大額錢財被追責的刑事案件。
2013年,年僅18歲的夏某(女)獨身一人外出務工,通過微信搖一搖認識了貴州籍男子,后雙方在山東同居發(fā)生關系后懷孕,不久該狠心男神秘失聯。夏某懷有身孕無法勞動,生活陷于困境,被逼無奈返回安康嵐皋縣。其父母看到女兒未婚先孕,決定讓其打胎。2014年6月16日,夏某在父母陪同下到嵐皋縣醫(yī)院打胎,醫(yī)生稱其即將生產無法進行。當時在一旁看病的周某聽到后,就詢問夏某父親是否愿意將孩子生下來讓其嬸娘朱某(安康平利人)領養(yǎng),如果同意,能給夏某一些“辛苦費”。夏某當時向周某提出要三、四萬元,雙方協商未果互留聯系電話。6月20日,夏某產下一名女嬰,夏某父親即電話告知周某。當晚周某和朱某到醫(yī)院向夏某表示愿意領養(yǎng)女嬰,夏某提出要25000元作為“辛苦費”,朱某表示同意。6月23日上午,后夏某和朱某簽署所謂的“領養(yǎng)協議”,朱某給付夏某24000元。
此案經審查后認為,夏某為收取明顯不屬于 “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大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等有關規(guī)定,構成拐賣兒童罪。考慮夏某未婚先孕被男友拋棄、家境貧寒的實際情況,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后經平利縣法院審理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所得贓款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