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因為考勤引起的一場沖突,讓正值壯年的張輝服刑一年半,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去年9月,安康中院再審改判他無罪。近日,張輝以安康中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了近14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考勤沖突中分廠主任受傷入院
18年前,36歲的張輝是石泉水電廠電氣分廠工人。1996年9月5日,因考勤問題,他與時任分廠主任周華發(fā)生了沖突。關于這場沖突的起因與過程,張輝與周華各有說法。沖突過后,受傷的周華住院治療33天。
1996年12月,安康地區(qū)中院法醫(yī)鑒定:周華下頜骨骨折,雙眼結膜燙傷,左眼視力下降,屬輕傷。1997年1月,周華向石泉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給予張輝和另一工人李奇刑事處分。張輝對法醫(yī)室的鑒定提出異議,石泉縣法院聘請西安醫(yī)科大學醫(yī)學院鑒定。1997年4月,西安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為:周華下頜骨質未見異常;視力較傷前視力比較無明顯改變,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同年5月,石泉縣法院裁定,認為周華的人身損傷為輕微傷,張輝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控告李奇的故意傷害行為未提供證據(jù),裁定駁回周華的控訴。
傷者屢次上訴 安康地區(qū)中院終審判刑
周華提出上訴。1998年4月,安康地區(qū)中院以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裁定發(fā)回石泉縣法院重新審理。1998年12月,石泉縣法院又聘請省人民醫(yī)院鑒定,結果為周華雙眼與面部軟組織鈍挫傷,結膜燙傷,下頜骨未見骨折。
1999年1月,石泉縣法院一審判決,仍判張輝、李奇無罪,張輝賠償周華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減少的收入共5827.53元。周華再次上訴。1999年7月,安康地區(qū)中院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輝有期徒刑兩年,李奇被判6個月,兩人共同賠償周華經(jīng)濟損失9425.04元。
終審判決采信了安康地區(qū)中院法醫(yī)傷情鑒定,認為西安醫(yī)科大學醫(yī)學院的鑒定錯誤,對省醫(yī)院鑒定并未提及。
漫漫申訴路 省高院認為原判主要證據(jù)存在矛盾
1999年7月5日,張輝被逮捕關押服刑,后被減刑半年。獲罪后不久,張輝被開除公職。出獄半年后,妻子提出離婚,14歲的兒子跟了她。張輝去了深圳,兩年后去了河北,到戰(zhàn)友的工廠幫忙。2005年,他回到西安當了幾年保安。2008年再婚,如今幫人開車。
從被關押起不久,張輝就開始了長達十余年的申訴。2012年8月,他通過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向省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法律援助。去年4月,省高院指令安康市中院再審。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同年8月27日,安康市中院再審開庭。
安康市中院再審查明,事發(fā)當日,張、周發(fā)生爭吵,“后用茶水相互潑灑并廝打,李奇聽見爭吵聲進門勸架未能。張輝用拳頭打傷周華面部,后被聞聲趕來的同廠職工強行拉開。” 再審認為,周華的傷情鑒定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兩種意見,F(xiàn)有證據(jù)不能否定輕微傷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亦不能排除鑒定結論之間的矛盾,故原判認定張輝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jù)不足,但給周華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再審也認為李奇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jù)不足。去年9月,安康市中院終審改判張輝、李奇無罪,同時判張輝賠償周華經(jīng)濟損失9425.04元。
丟公職又離婚 申請國家賠償13.9萬
“有罪判決使我妻離家散、四處漂泊”,張輝認為自己的遭遇理應得到合理的處置。1月28日,根據(jù)《國家賠償法》及《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張輝以安康市中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了國家賠償,包括依法賠償侵犯張輝人身自由賠償金10.3萬余元,精神損害賠償3.6萬余元,合計13.9萬余元。此外,在再審時擔任張輝辯護律師的張平安律師近日告訴報記者,張輝原所在單位已同意為其恢復公職。(應當事人要求,所涉當事人均為化名) 記者 寧軍